日前,哈爾濱市政法系統聯系民營企業發展實際,聚焦民營企業發展的難點、痛點、堵點,出臺了《哈爾濱市政法機關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工作意見》從
完善優化政法機關法律政務服務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
嚴厲打擊涉民營企業違法犯罪
嚴格規范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行為
等四個方面,推出 28 條具體舉措,保障在哈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營造更優的法治化、便民化、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助推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01
提速辦理民營企業從業人員商務簽注(證)服務。
進一步壓縮赴港澳商務簽注時限,為有緊急商務往來港澳的民營企業從業人員提速辦理出入境證件,申請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 5 個工作日辦結 , 單獨申請商務簽注 3 個工作日辦結;
為民營企業外籍從業人員開通綠色通道辦理簽證證件服務。
02
完善涉民營企業戶政管理服務。
放寬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政策,已繳納社會保險的民營企業員工攜帶單位用工合同,即可到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落戶 ;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時辦理隨遷落戶。
全面改進單位和社區集體戶制度,利用 " 互聯網 + 政務 " 開展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在線申報,為企業用工落戶和暫住登記提供方便。
03
優化道路交通管理服務。
充分考慮重點民營企業及重點在建項目通行需求,科學設定其周邊路段禁限行路段、時段,為企業運輸提供便利 ;
在規劃建設人行道停車場時,沿街民營企業有停車需求的,可上門發放《機動車停車場申請表》,快速辦理道路租賃停車泊位備案手續;
簡易程序處理無爭議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不扣車、不扣證;
主動到大型民營企業為駕駛證記分需要審驗的員工集中開展交通安全學習教育,并予以駕駛證審驗。
04
拓展涉民營企業公共法律服務。
開辟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綠色通道,積極推進服務事項網上平臺一站式辦理,實現 " 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
在律師、公證、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開設民營企業咨詢服務窗口,對涉民營企業法律服務事項,優先接待、優先受理,降低民營企業法律服務成本;
加強 "12348"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建設,進一步完善語音提示、司法行政業務引導及事項轉交等功能,提升 12348 熱線平臺綜合服務水平。
05
深入推進 " 法律進民企 " 服務。
建立 " 服務民營企業普法講師團 ",定期開展 " 送法進企業 " 活動,切實推進民營企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建立法律服務民營企業聯系對接、征求意見、走訪調研等制度,針對企業需要,開展 " 訂單式 " 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提高 " 法律進民企 " 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建立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治培訓制度,定期舉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治培訓班,提升依法經營、防范企業經營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幫助民營企業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培訓,切實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發展中的法律保障作用。
06
提供優質高效的律師服務。
圍繞促進依法經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改善營商法治環境,積極落實市司法行政系統便民利企 14 項優惠清單,引導律師為民企發展提供減免優惠的法律服務;
通過開展 " 法治體檢 " 專項活動,實現法律服務端口前移,主動幫助民企有效梳理和預防法律風險;
加強與工商聯、外阜在哈商會的溝通,建立法律服務合作機制,發揮 " 龍江振興發展哈爾濱律師服務團 "、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用,參與企業經營決策論證,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在哈民企的合法權益;
主動為重點產業項目、招商引資項目、" 一帶一路 "、中蒙俄經濟走廊和哈爾濱新區建設等重大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07
積極做好民營企業員工的法律援助服務。
加強 "12348"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建設,對民營企業農民工和困難員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先答復,努力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提供代理仲裁、訴訟或非訴訟調解,代為申請執行,做到 " 應援盡援、應援優援 ";
以深入推進 " 情暖農民工維權月 " 系列活動為重點,積極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民營企業,為企業困難職工、下崗職工等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實現應援盡援,營造和諧穩定的用工環境。
08
審慎把握執法辦案標準。
準確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鉆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企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對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不清的,慎重處理,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意見,堅決防止把一般違法違紀、工作失誤甚至改革創新視為犯罪,做到依法懲治犯罪者、支持創業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誤者,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
09
準確區分涉民營企業案件主體。
堅持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既充分履行職能、嚴格依法辦案,注意防止辦案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
對民營企業實施的犯罪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得以單位犯罪追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
對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嚴格區分民營企業財產和民營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的界限,不得將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相混淆,不得將對企業判處的罰金和對民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相混淆。
10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過程中,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不得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在調取或扣押民營企業涉案財務賬簿、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后,應當盡快進行證據轉換工作和司法審計,并及時返還,避免給企業經營帶來不便 ;
對涉及民營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等方式提取 ;
結案后,依法及時解封、解凍涉案財物 , 對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需要在服刑期間行使財產權等民事權利且不影響刑罰執行的,從寬把握、依法保障。
11
切實保障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
對于違法違規插手民營企業招投標、采購、工程建設以及強迫民營企業提供贊助或捐贈、接受指定檢測或咨詢服務等行為,通過檢察監督、行政審判等方式,依法予以糾正,確保民營企業自主經營、不受干預。
12
加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和創新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
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 " 三合一 " 機制,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 ;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和商業秘密,審慎處理民營企業參與科技創新融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科技人員轉化收益分配中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保障民營企業創新動力和品牌權益 ;
強化對假冒專利、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損害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查處規制。
13
加大涉民營企業生效裁判執行力度。
對需要立即返還、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執行案件,依法適用先予執行程序 ;
對重大、復雜涉民營企業執行案件,實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和提級執行,切實提高執行效率 ;
對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加大執行與協調工作力度,推動黨政機關帶頭履行法律生效裁判,及時兌現民營企業勝訴權益。
14
改進辦案方式方法。
對于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不高、積極配合的民營企業涉案人員,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對于查辦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主動加強與涉案企業或者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合理掌控辦案進度,嚴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
確需拘留、逮捕的,提前與涉案企業或主管部門溝通,幫助涉案民營企業做好生產經營銜接工作 ;
加強全局性協商,保證不同當事人之間、不同個案之間以及不同區縣之間,執行標準統一、平衡。
15
建立重大案件信息通報機制。
公安機關立案后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涉民營企業案件基本情況;
涉民營企業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的,檢察機關及時通知同級法院,三位一體,齊抓共管,形成嚴打高壓態勢,確保有力打擊犯罪,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16
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
嚴厲打擊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等嚴重暴力犯罪,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 ;
嚴厲打擊故意毀壞財物、合同詐騙、非法集資、職務侵占、挪用資金、" 套路貸 " 等違法犯罪,及時發現、從嚴查處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制售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財產權利。
17
提高涉及民營企業案件辦理效率。
在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偵辦移送、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加強政法各部門間協調配合,防止在辦案過程中出現有案不立、久偵不破、枉法裁判、以罰代刑、處罰不當等問題;
協調加強對涉眾型犯罪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壓縮辦案周期,避免因辦案周期長,造成涉案資產貶值;
對一些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影響的案件,加快起訴、審批速度。
18
強化民營企業及周邊治安防控工作。
大力開展 " 平安企業 "" 平安園區 " 創建活動,深化警企共建平安活動 ;
加大民營企業周邊治安巡防力度,有針對性地將巡邏時間、巡邏力量向民營企業周邊延伸,維護企業及周邊社會治安秩序 ;
健全完善警民警企聯防聯控機制,根據企業需要,轄區公安機關選派民警擔任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 聯絡員 ",在大型民營企業、民營企業集聚區設立警務室,幫助企業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保衛制度,最大限度減少涉企可防性案件發生。
19
加強涉民營企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加強民營企業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特別對涉民營企業的勞資、社保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加大排查力度,及時研判預警,第一時間開展調處,定紛止爭 ;
職工人數在百人以上的企業單位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職工人數在百人以下的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重點調解職工與企業、職工與職工之間的矛盾糾紛,以及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的民間糾紛 ;
企業人民調解組織還要通過開展調解工作向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
探索依托各類商會組織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促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糾紛。
20
嚴厲打擊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黑惡勢力。
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強攬工程、惡意競標、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從嚴查處黑惡勢力煽動鬧事、聚眾滋事、阻擾施工、暴力討薪、暴力討債等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行為,有效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1
大力推進 " 陽光執法 "" 陽光司法 "。
進一步強化涉民營企業案件辦案流程公開、法律依據公開和投訴渠道公開,最大限度讓執法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切實加強涉民營企業案例指導,及時公布一批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典型案例,指導規范政法機關依法妥善處理涉民營企業案件。
22
拓展創新公證服務民營企業工作。
為促進落實我市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做好 " 三篇大文章 "、實施精準扶貧、打好 " 七大攻堅戰 " 等重大決策部署,支持服務產業發展振興,公證行業對互聯網 + 智能制造、民營銀行、民營醫院等重點民營企業和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品質食品、乳制品、畜牧產品等行業升級改造項目,以及我市自有品牌工業化和規;称飞a項目,對重點民營企業辦理企業融資相關公證事項;對辦理涉及知識產權轉讓、確權和侵權證據保全公證事項,所需費用均減收 30%;
牢固樹立服務民營企業的思想,加大公證服務跟進力度,積極開展對民營企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圍繞 " 一帶一路 " 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激勵各公證機構繼續加大對民營企業服務力度,幫助民營企業在企業融資、重組等方面出謀劃策,提供公證保障,持續為民營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23
強化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行為管理。
制定完善涉民營企業執法辦案標準指引和操作規程,促進執法行為標準化、規范化、法治化,確保執法辦案人員有章可循、辦案行為嚴格規范 ;
嚴格執行辦案保密紀律,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案信息嚴格保密;
進一步完善司法監管制度,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對重大、復雜涉民營企業司法案件,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等制度作用,做到嚴格把關、公正司法。
24
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活動的檢察監督。
強化涉民營企業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依法監督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濫用強制措施、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財產刑執行不當等問題;
強化涉民營企業訴訟活動的檢察監督,綜合運用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監督手段,依法監督糾正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惡意延遲訴訟、錯誤判決裁定等違法行為;
涉及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對民營企業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開通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辦結的檢察監督綠色通道,提高監督效率。
25
依法及時處理涉民營企業涉法涉訴信訪問題。
建立涉民營企業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受理登記、交辦督辦、告知反饋制度,對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案件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
對依法導入司法程序的信訪案件,辦案部門在受理后 5 個工作日告知涉事企業辦理流程、進度及時限,在辦結后 3 個工作日內及時向企業反饋處理結果;
對于不屬于政法機關辦理的事項,及時告知其反映訴求的方式和途徑。
26
邀請民營企業家監督政法隊伍。
進一步吸納在哈民營企業家加入政法系統監督員隊伍,向民營企業監督員開放執法司法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并通過組織活動、自主監督、反饋意見、民主評議等形式,密切政法機關與民營企業溝通聯系,有針對性地推進執法司法突出問題的解決,創新拓展政法系統深化作風整頓優化營商環境的做法和舉措。
27
完善政法機關作風問題舉報核查機制。
完善全市各級政法部門公開舉報平臺,及時查糾民營企業及從業人員舉報的執法司法問題線索,整改和提升執法司法能力水平,嚴肅問責處理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建立 " 部門領導接待日 " 制度,確保每周至少有一位部門領導與群眾零距離交流;
與紀委監委建立違法違紀案件移送制度,對查實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立即移交。
28
開展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專項督察。
通過巡查走訪、明察暗訪、案件評查、執法監督、監督員反饋等方式,及時發現糾正侵企擾企的執法司法行為;
對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破環營商環境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稿件來源:哈爾濱日報)